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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案例一:從“鯤禹KWI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看圖文組合商標近似認定的裁判規則
王芹
2026-01-28 16:13
一、案例介紹
2022年9月20日,美的樓宇科技對外正式發布全新水機品牌“鯤禹”,深度布局中國水機市場。截至2023年11月,鯤禹市場占有率達到行業第二,美的集團急需在水機相關產品及服務類別獲權,以確保品牌受到有效保護。
美的擬保護的商標(下稱“復審商標”)包括中文、英文、圖形三種要素,而對商標各獨立構成要素分別進行審查是商標實質審查階段的主要標準及原則。在前期檢索階段,華進知識產權的商標代理團隊(下稱“華進團隊”)提前預判該組合商標將受到圖形要素的影響駁回,并向美的作了充分的風險提示以及解決預案。最終國知局引證十個在先的魚尾圖形商標予以駁回,如表3-1。美的不服駁回決定,委托華進團隊向國知局提起復審。
華進團隊從商標審查的目的入手,論證商標構成要素近似不等同于商標近似,突出強調復審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圖形是構成文字所指代的固有事物形象,起到修飾、強化品牌形象的用途,非商標要部。結合中國消費者的認知習慣,論證商標整體以及文字要部比對上的差異足以區分來源。最終國知局審查認定,復審商標與在先十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對復審商標在全部核定項目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復審商標順利克服近似障礙在全部商品上獲權,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美的集團前期與華進團隊充分溝通,在提交注冊前已充分知曉駁回風險,并提前作出了相應預案,所以在美的集團水機事業部的主標面臨十件障礙商標的情況下,仍能從容不迫啟動駁回復審,最終通過抗辯整體尚可區分成功克服近似障礙,在非常重要的維修服務類別獲得初步審定。
二、案例思考
(一)涉組合商標的近似審查現狀
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以《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為主要審理依據。對于組合商標,《指南》規定:
(1)商標文字或外文或圖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 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當執行第(1)項的分要素審查規則時,僅需參考《指南》列舉的近似情形進行分別判斷,相對客觀,標準較為明晰。而當執行第(2)項的“顯著部分”和第(3)項的“知名度”審查規則時,往往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標準更加復雜。實踐中,為保障商標審查審理各環節法律適用統一和標準執行一致,提高審查效率,往往審查員會更傾向于對組合商標執行機械的分要素審查標準,從而導致組合商標的駁回率高于單要素商標,而這也是實務中建議申請人在注冊組合商標時,對主要要素拆分注冊的原因。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申請人的獲權成本,并且在后續的三年不使用撤銷應對中,受“一人多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13 【一人多標行為的認定】 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雖然其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僅存在細微差異,但若能夠確定該使用系針對其已注冊的其他商標的,對其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主張,可以不予支持。] 行為認定標準影響,將導致部分注冊商標被撤。
(二)涉組合商標的商標侵權裁判規則
在涉及組合商標的商標維權實務中,被控侵權標識往往包含了組合商標中的某一部分。在判斷被控侵權標識是否構成近似時,不僅應與組合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還應與組合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繼而判斷是否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對于有漢字的圖文組合商標來說,該組合商標最為顯著的實質部分是漢字,單獨使用圖文組合商標不具顯著特征的圖形部分一般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紅太陽公司與江汽公司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再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號。]中,法院認為,組合商標實行整體注冊、整體保護的原則,在進行侵權對比時應將組合商標的整體或商標的主要部分與他人商標進行比較。涉案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文字內容及文字意義顯著性強,因此,在同類商品上單獨使用組合商標的圖形部分,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不會產生混淆的,不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上海永和公司訴神木天下永和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2019)陜民終134號;(2018)陜08民初254號。]中,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雖然為“永和豆漿+稻草人圖形+YON HO”組合商標,而被控侵權標識為“永和豆漿+圓形圖”組合或“永和豆漿”文字,兩者從整體外觀具有一定的區別。但“永和豆漿”文字經使用具有高知名度,“永和豆漿”文字部分因有著較高的使用頻率而具有較強的識別力,在快餐市場上與權利人已經形成了固定的聯系,一般消費者只要看到“永和豆漿”文字或者聽到其讀音,通常都會聯系或者聯想到固化的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一審法院認為“稻草人圖形”成為涉案注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具有顯著性無任何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予以糾正。被控侵權標識雖然為“永和豆漿”或“永和豆漿+圓形”組合,與涉案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近似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判定侵權成立。
(三)其他國家地區關于組合商標的近似審查特點
在境外,關于組合商標的近似審查,亦會重點考慮有顯著性的部分。歐盟知識產權局2023年版審查指南認為:“原則上,當標志由文字和圖形(具象部分)兩部分組成時,文字部分對消費者的影響通常比圖形部分的更大。這是因為公眾通常不會對標志進行分析,他們更容易通過文字要素而非描述圖形要素來指代有關標志。” 美國商標注冊審查程序手冊(2024版)認為,對于同時包含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通常情況下是僅在一個元素上構成近似。雖然對商標進行拆分審查是不恰當的,但如其中一個要素比另一個要素更為重要,為確定混淆可能性,可以對主要部分給予更多的考量權重,因為消費者通常使用文字用來指代或求購所需的商品或服務。
(四)關于組合商標近似認定標準的思考與建議
組合商標因圖文并茂、直觀、形象地傳達企業價值觀和核心理念,增強品牌的識別度,已成為多數企業進行品牌設計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尤其是由文字和圖形共同構成的組合商標,若其最為顯著的實質部分為漢字,在整體外觀存在差異,要部區別明顯的情況下,應當避免不加區別的“一刀切”,機械執行分要素的審查標準,對該類組合商標可以自由裁量,直接予以初審通過。
實務中組合商標的侵權案件更是主要集中在其中某一個要素,尤其是顯著部分的抄襲摹防之上。
雖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職能、定位不同,但在當前商標授權確權制度下,追求行政和司法標準的統一已成為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共識和努力方向。商標授權確權的目的亦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糾紛,穩定市場,共同保護市場主體的商標相關合法權益。商標授權確權的審查更應與當前的侵權糾紛實際情況相匹配,同時應當與國際接軌。
對于該類組合商標的近似判定標準,可參考下述因素:
(1)判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進行認定,避免機械、簡單、割裂的比對。
(2)關于組合商標的主要部分的認定,一般原則下文字部分為更易識別記憶的主要部分,圖形與文字相互呼應,圖形部分顯著性較弱、文字部分比例較大等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文字部分為主要部分,若主要部分可以區分,則不構成近似,實審階段可以直接予以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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